银保监会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防止融资租赁业务异化为“类信贷”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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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
马慜
银保监会11月28日发布《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以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找准市场定位、实现差异化发展,提升业务合规性和稳健性。
《通知》重点对构筑物租赁业务进行规范,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三年过渡期内,分阶段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防止租赁业务异化为“类信贷”工具。
从《通知》具体内容来看,银保监会明确划定了构筑物租赁业务范围,提出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其构筑物需具备所有权完整且可转移、可处置、非公益性和具备经济价值等前期条件;《通知》还划定了业务“禁区”,严禁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根据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还需稳妥控制相关业务规模。《通知》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在三年(2022—2024年)的过渡期内,分阶段压降构筑物租赁业务,并优先考虑压降不符合适格性标准的构筑物租赁业务。其中,2022年的压降目标为:单家金融租赁公司压降额不低于该公司2021年末构筑物租赁业务余额的25%。
据了解,2021年监管部门就已对构筑物租赁业务进行了管控。《通知》显示,对未完成2021年管控目标的公司,应限制其新开展构筑物租赁业务,且在25%压降比例基础上适度提高压降要求,并采取监管评级扣分等措施。
《通知》明确,金融租赁公司要准确把握市场定位和功能定位,摒弃“类信贷”经营理念,突出“融物”特色功能,与传统银行业务实现差异互补。为防止租赁业务异化为“类信贷”工具,银保监会将部署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专项现场检查,严肃查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违规参与置换隐性债务、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买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