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讯:违法放贷22.29亿,虽受上级领导安排且未获利益,但定罪判刑
银行作为受到国家高度监管的行业,不管什么级别的银行员工一旦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形,不仅会到监管或银行问责处罚,严重的甚至会受到法律制裁。为此,当上级领导或部门安排的任务或工作出现严重突破风险合规底线时,如果相关人员盲目执行,不管上级领导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相关人员难逃法律问责。
薛某作为一名地方性法人银行的“一把手”,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一把手”雷某的违规放贷要求后,毫无原则,不断的突破风险合规底线,通过借名、空壳公司、关联公司等方式,向同一人违法放贷22.92亿元,最终造成银行17.39亿元贷款逾期未收回,薛某因此被判9年有期徒刑。
毫无底线,四大明显严重违规,酿成银行贷款大案
(资料图)
薛某是一家地方性法人银行(注:以下均称“甲银行”)的“一把手”,2013年至2016年期间,应上级主管部门雷某的请求,安排辖内五家支行,向薛甲某(注:某集团法定代表人)关联公司及个人共17户发放22.29亿元,至案发尚有17.99亿元贷款本金未收回,其中17.39亿元属于超过贷款审批权限发放的贷款。
(一)“领导一句话”践踏贷款流程、制度
判决书显示,薛某在安排下属办理薛甲某关联贷款时,有两个比较明显违规特征:
一是每次贷款都催的比较急,相关经办人员往往没有时间去做贷款调查工作,如2015年7月27日,办理薛甲某四笔关联贷款1.06亿元的邸某证言显示“因为是领导交办的,催的很紧,没有时间去做贷前调查工作,只是履行形式上贷款程序”;
二是几乎每笔贷款都不同程度上存在资料或手续不齐全的情况下,这时薛某都会要求,下属先行放款,再补充资料、手续,最后就出现很多匪夷所思的事情“先放款,再把缺少的审查报告补上”“先审批贷款,后补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物的共有人签字”。
(二)借名或借壳贷款长期泛滥成灾
判决书显示,薛某违法发放的17户贷款,只有一户0.7亿元的公司贷款股东为薛甲某,也就是说其他16户贷款都是借名或借壳贷款,其中9户企业贷款的电话号码或电子邮箱均相同(注:企查查显示)。
事实上,薛甲某的借名贷款或借壳贷款远非这些,并且发生时间更早。如,2013年1月,薛甲某在甲银行一家支行六笔个人借名贷款1.2亿元;为让薛甲某收购甲银行不良资产,在薛某安排下,一次性向薛甲某关联的个人、企业发放贷款8户、金额3.2亿元;2016年1月,为了归还2012年9笔薛甲某借名贷款本息,发放两户贷款借款贷款1.2亿元。
(三)贷款发放权限形同虚设,委托贷款成为规避权限利器
甲银行作为一家地方性法人银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单户贷款权限为3000万元。但薛某违法放贷22.29万元当中,就有17.39亿元是超权限办理,如果考虑借名或借壳贷款,薛某违法放贷全部超出权限。
为了规避贷款权限管理,在上级领导雷某的协调下,甚至通过从他行拆借资金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分别于2013年、2014年、2016年向薛甲某违法放贷4亿元、5亿元、5亿元,最终本金逾期9.7亿元。
(四)虚假贷款、空壳贷款是违法放贷标配
判决书显示,上述涉案贷款全部为虚假贷款,贷款资料虚假、经营虚假、贷款用途虚假。仅凭公司工商信息,就能判断出11户公司贷款为空壳公司贷款,贷款金额与公司经营完全不配备。
如,某公司于2012年9月成立,注册资本仅为200万元,结果2013年4月,委托贷款金额高达4亿元;某公司于2016年11月29日注册资本由15万元变更至2000万元,但实缴资本为零,结果该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贷款6000万元。
从上述涉案贷款相关经办人员的供述来看,对于涉案贷款存在的四大严重违规问题,甲银行所有经办人事先都是清楚的,之所以还能发放出去,根本原因还是薛某毫无底线的利用职权,违规给相关经办人员打招呼。
上述违规情节再次证明,中小银行成败关键在于高管,尤其是一把手,这也是为何近年来监管部门如此重视中小银行公司治理根本原因所在。
法院判决情况,虽受上级领导安排,但仍定罪判刑
2017年4月,甲银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雷某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2017年7月,甲银行上级主管部门就薛甲某涉嫌诈骗贷款一案向公安部门报案;2017年11月,甲银行“一把手”薛某被公安部门逮捕。
在法庭上,薛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薛某是执行上级领导安排的任务,且在上述贷款发放过程中均未获取不当利益,无犯罪动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对此,法院认为,薛某作为甲银行的一把手,具有独立的行为能力,其在办理贷款审批发放过程中,应该遵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本单位的相关贷款规定。薛某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明知贷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贷款资料不齐全、存在虚假等情况,仍安排信贷人员制作贷款手续,且在超出自己审批权限的情况下审批发放贷款,其行为违反国家发放贷款规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薛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
2020年12月31日,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甲银行上级主管领导雷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以雷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注:上述案件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甘0121刑初43号《薛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结束语
上述案件的发生,既有甲银行公司治理失效的原因,也有薛某盲目执行上级领导安排所致。对于领导毫无底线的要求,笔者始终认为,任何级别银行员工都应该坚守底线,否则到最后,不管领导会受到什么样的问责,作为经办人员由于没有履职到位,自身责任肯定是无法逃脱。
END
与其改变别人,不如改变自己
真正能决定人与人差距的,是思维方式
思维方式决定着行动,而行动决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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